2018-12-07
當一個人突然喪失行為能力,他的財產權和人身權將處于難以管控的狀態之下,法定監護人的代理行為有可能嚴重違背當事人的意愿或者根本無法為當事人實施有效的權益保護。2017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民法總則》第三十三條對成年意定監護制度作出了詳細規定,該制度的出臺備受眾人關注。接下來小編就結合個人理解,對意定監護進行淺析。
簡單說,意定監護就是自己可以在意識清楚的時候,書面指定一個人,作為自己失能后的監護人,照顧自己的生活,處分自己的財產、權利等。
《民法總則》第三十三條: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自己關系密切、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個人、組織中協商確定自己的監護人。監護人在老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法承擔監護責任。老年人未事先確定監護人的,其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確定監護人。
年滿十八周歲、智力水平和精神狀況正常的自然人,可以自主選定監護人,選定的監護人不一定是配偶、子女,也可以是其他有民事行為能力并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組織。
養老院監護,缺失“意定監護”,這絕不是一句空話。小編提醒,監護人和被監護人簽訂意定監護協議,為了防止以后發生糾紛,建議進行公證或律師見證。簽訂意定監護協議后,當發生委托人失能的情形,協議才正式生效,監護人可以在協議指定范圍內代理處置被監護人的財產。